山西省總工會文件
晉工發〔2017〕73號
山西省總工會
關于評比表彰獎勵標準的具體規定
(2017年10月13日)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規范全省工會組織獎勵行為,使工會經費更好地服務中心、服務職工、服務基層、服務工會工作,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經批準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保留的評比表彰項目,現就工會組織評比表彰獎勵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工會組織評比表彰獎勵標準
(一)勞動競賽和職工經濟技術創新。
基層工會根據各自的中心工作開展的群眾性勞動競賽和職工經濟技術創新活動,對活動中涌現出來的模范集體和個人,“五小”競賽優秀項目帶頭人,業務技能比賽前六名選手,職工教育活動中的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等,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單位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縣以上各級工會(勞動競賽委員會)開展的年度“五一”表彰及日常記功表彰活動,應對“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及立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省級“五一勞動獎章”獎勵標準為3000元/人,個人一等功獎勵標準為2000元/人、二等功1500元/人、三等功1000元/人,市縣級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開展的“五小”競賽活動,對創造20萬元以上經濟效益或具有重大實用價值(專利)的優秀創新成果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總工會獎勵標準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5000元,市縣級工會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縣以上各級工會舉辦的業務技能比賽,應對比賽前六名獲獎選手(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級競賽獎勵標準為一等獎2000元/人、二等獎1500元/人、三等獎1000元/人,市縣級競賽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縣以上各級工會應對職工教育活動中涌現出的優秀學員(包括自學)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總工會獎勵標準為2000元/人,市縣級工會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縣以上各級工會命名的勞模(職工、大師)創新工作室,省市縣三級工會可分別按不低于5萬元、3萬元、1萬元標準給予工作經費補助。
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開展的“安康杯”競賽,可對獲獎標兵集體和個人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級競賽獎勵標準標兵單位10000元、標兵個人3000元/人,市縣級競賽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二)工會組織建設。
基層工會可對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基層工會集體研究決定。
縣以上各級工會可對職工之家建設競賽中工作突出的五星級工會、模范職工之家、模范職工小家、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工會積極分子、職工之友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總工會獎勵標準為五星級工會、模范職工之家、模范職工小家、先進縣工會10000元,優秀工會工作者、優秀工會積極分子、職工之友、優秀縣工會主席2000元/人,十佳縣工會200000元、十佳鄉鎮(街道)工會100000元、十佳基層工會50000元,十佳縣工會主席、十佳鄉鎮(街道)工會主席、十佳基層工會主席3000元/人,市縣級工會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三)工會業務建設。
縣以上各級工會可對“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標兵集體”、“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標兵個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衛士”、“職工職業道德建設標兵集體”、“職工職業道德建設標兵個人”、“五一巾幗標兵崗”、“五一巾幗標兵”、“山西省十大杰出女職工”、“山西省十大杰出女子班組”等工會業務建設標兵集體和個人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省總工會獎勵標準為標兵集體10000元、標兵個人3000元/人,市縣級工會獎勵標準由各級工會研究確定。
二、適用范圍及要求
(一)本《規定》是對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后經批準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保留的評比表彰項目獎勵標準的具體規定,縣以上各級工會可根據各地、各產業實際,參照制定不高于省總的具體獎勵標準。
(二)本《規定》中的工作經費補助,可用于設施設備材料購置、工作條件改善及工作人員誤餐加班等方面的補貼補助(補貼補助標準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給予單位(集體)的獎勵,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可全部作為獎勵資金,10000元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提取獎勵資金,按貢獻大小,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具體獎勵分配辦法由受獎單位工會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三)本《規定》核定標準為上(下)限標準,各級工會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經費“八不準”規定;嚴格執行工會經費預算。嚴禁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支出;嚴禁購買明令禁止的物品;嚴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組織工會活動;嚴禁濫發津補貼、獎金及組織公款旅游等。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此件發至全省各級工會)
山西省總工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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