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繳納社會保險費
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9】3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局:
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26號)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統計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省統計局提供的相關統計數據計算,2018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4783元(月平均工資為4565元)。
一、以此為依據核定全省參加社會保險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的下限為2739元,上限為13695元。
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在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即月繳費基數在2739元至13695元之間,由繳費人員根據收入狀況自主選擇申報。
三、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調整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暫時保持不變,繼續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018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639元。
本通知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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