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精神,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繼續執行失業保險總費率1%,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分0.3%。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傷保險八類行業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朔州市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保持不變,繼續執行費率下調20%的規定;呂梁市、晉城市兩個統籌地區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由執行下調50%的規定改為下調20%;太原市、臨汾市兩個統籌地區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費率保持不變,執行費率下調50%的規定。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降到12個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調費率。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從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統計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醫保局公布。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從2019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以前規定與本方案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平均工資計算口徑調整后,基本養老金計發以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為原則,另行制定過渡辦法。
四、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規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確保2020年1月1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啟動運行。
五、健全確保發放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籌考慮降低費率工作的落實,在確保企業社保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確保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完善省級統籌,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增強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性,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建立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合理確定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基金缺口的分擔辦法。最大程度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基金投資運營,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給能力。同時,要加強基金監管監測,防控風險,維護基金安全。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穩定繳費方式,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成熟后實施劃轉;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征收工作有序銜接。要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相關工作。市、縣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征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提出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抓好組織實施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同配合,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精心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2日